中國P2P借貸平台發展現況對於金融市場之啟示

2018年10月 | 下載本篇文章PDF檔簡報PDF檔

摘要

隨著金融科技的創新,讓P2P借貸平台的商業模式崛起,透過互聯網能快速媒合借貸雙方,並藉由信用資訊揭露來降低債權人所需承擔的風險,讓資金達到更有效率的運用。但這種新商業模式卻在2018年的中國,出現倒閉潮,主因在於中國先發展後監管作法,加上平台違法為民眾提供倒帳擔保,造成平台資金鏈斷裂所引發。目前臺灣P2P 借貸市場仍在發展初期,不僅規模仍小且參與借貸投資尚未普遍,但鑒於國際間借貸平台屢屢發生爭議事件,甚至造成社會不安或威脅金融穩定。因此,對臺灣P2P借貸平台發展的建議(1)宜限制平台業者所提供之服務,不得超越訊息中介之範疇;(2)要求借貸雙方之資金,需透過第三方機構而非平台業者,降低業者捲款潛逃的可能性;(3)由於單純中介型借貸平台資金提供者須自負倒帳風險,宜由相關單位加強查緝並提高罰,以增進投資者信心,進而活絡產業發展。

一、前言

人與人之間的借貸行為一直以來都是相當重要且頻繁發生的經濟活動,由於個人能力有限,需透過他人的協助以獲取較多的資金進行投資或投入生產,進而活絡並帶動經濟發展。時至今日,借貸的種類已不僅只限於單純的資金與商品,而是逐漸發展於個人在信用及資產上的預先借貸。各類借貸模式中,風險成本為首要考量的因素,由於不同風險的投資標的,其所帶來的報酬亦有所不同,當資金提供者在借貸行為中需承擔的風險大於利潤時,則此借貸行為將無法成立。其次需考量的因素為資金需求者倒帳的可能性,債權人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品或借據,在債務人無法還款或逾期還款時,債權人可就抵押品抵充之,或根據借據依法求償;但若無抵押品或單據,面對債務人倒帳,債權人便須自行承擔成本。
以往民眾進行借貸的管道主要是透過商業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等金融中介機構,其模式為資金擁有者將資金以存款或購買有價證券的模式提供給金融機構,再由金融機構以貸款的形式提供給需求者。在此模式下,借貸交易行為的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必須負擔債務人倒帳與延遲還款等相關風險。因此,在實務上,金融機構在存放款之間大約有10%以上的利差,藉此提高承擔風險的能力,並會針對債務人進行徵信以了解其還款能力,以及藉由其帳戶資料等數據進行信用評等。資金需求者則透過相關擔保與抵押品等繁瑣的手續,取得成本較高的金融機構資金。
2007年美國爆發次貸風暴,從房地產市場蔓延到信貸市場,許多大型銀行與金融機構紛紛倒閉,資金提供者也開始對金融機構承擔借風險的能力產生質疑;而資金需求者對借貸手續繁複且限制條件嚴格等缺點也逐漸難以忍受。而當時隨著網際網路速度的提升及技術日趨成熟,帶動了數位化浪潮的興起,連帶地使金融科技產業逐漸蓬勃發展並受到重視,網路媒合個人借貸的「P2P借貸平台」 (Peer-to-Peer lending platforms或Person-to-Person lending platforms)已逐漸崛起。
P2P借貸平台可使資金提供者跳過金融機構的中介角色,直接將資金提供給需求者,並可獲得較高的報酬;對資金需求者而言,P2P借貸平台不僅提供較易取得資金的管道,且需支付的利息成本也較金融機構為低。近年來P2P借貸平台在歐美各國及中國快速發展,但臺灣直至2014年才有第一家P2P借貸平台成立,在發展經驗上相對落後。故本文將藉由了解P2P借貸平台的核心概念、營運模式發展以及中國P2P借貸產業現況與問題,藉此作為臺灣未來P2P借貸產業如何穩健與合法發展的借鏡。

二、P2P借貸平台發展概況

(一) 起源

在網際網路速度提升與技術成熟下,不僅改變了民眾的生活習慣,商業交易模式亦開始轉變,傳統金融結合網路科技的「金融科技」產業開始迅速崛起。金融科技的發展也對借貸行為造成改變,打破了傳統資金的取得管道,個人從原先面對商業銀行、投資顧問公司、金融機構等管道,轉而面向社會大眾進行募資。林雅燕 (2014)[註1]認為,在群眾募資行為裡,依募資者與出資者之間的權責關係,可分為「債權基礎」(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股權基礎」(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捐贈基礎」(Donation-based Crowdfunding) 及 「回饋基礎」(Reward-based Crowdfunding)等四種類形。其中,債權基礎之模式即為P2P借貸平台,係指資金需求者透過網路平台說明籌資金額、目的、資金使用與償還本金息計畫等,並將資金需求劃分為許多微小單位進行籌資,而資金提供者透過競標方式取得債權並提供資金,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契約,並依契約支付即獲得約定的利息。[註2]
呂嘉穎與徐正戎 (2017)[註3]指出,全球第一家P2P網路借貸平台為 2005年於英國成立的Zopa公司,其概念在於透過借貸平台創造借款者與貸款者雙方之媒合,使資金達到有效率的運用。且為降低債權人面對的風險,Zopa將單一款項分成數筆數額較小的資金借出,如此可大幅減少債權人資金無法回收的風險。相對債務人而言,也可就其能夠負擔的利率或信用進行篩選貸款的來源,故不會發生貸得款項後卻無法負擔利息支付的情況。

(二) P2P借貸平台之營運模式

自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借貸平台Zopa在英國成立後,其核心概念與營運模式開始被廣泛的複製與改良,時至今日其營運模式已相當多元。依據張偉煜 (2017)[註4]將P2P借貸平台營運模式歸納為「單純中介型」、「債權讓與型」及「擔保型」三類,並概述其特性。

1. 單純中介型
單純中介型借貸平台係指,平台本身僅提供交易管道、借貸信用資訊及貸款的支付 (資金流轉),而不參與借貸契約的實質內容,亦即消費借貸契約僅存在於借貸雙方,平台僅扮演借貸雙方之間的媒合角色。此類型平台最主要的功能在於提供借貸雙方訊息流通的管道,由資金需求者於平台上揭露自身借貸信用、貸款資金用途與還款計畫,藉此吸引資金提供者,而借貸交易成立與否完全取決於資金提供者。借貸交易雖然是透過該平台完成,但借貸平台並未介入其中成為當事人之一,故不須承擔借貸雙方延遲還款或倒賬的責任或風險,責任與風險由借貸雙方自負。若產生相關糾紛,借貸平台可證明借貸交易成立,但仍須由借貸雙方自行藉由法定管道進行求償,平台並不需要負擔相關責任。

2. 債權讓與型
債權讓與型借貸平台係指,由第三方或平台本身提供資金給需求者取得債權,再將債權透過平台出售或轉讓給資金提供者。以美國Lending Club借貸平台營運模式為例,當資金需求者提出申請時,該平台會根據資金需求者以往的借貸相關紀錄進行信用評等,並依據其所提出之借款期限來決定所需支付的利率,而資金提供者會由上述資訊選擇放款對象。在資金提供者確定放款對象後,需向Lending Club平台購買相對應的收益憑證,此時與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機構Web Bank便對資金需求者放款,之後Web Bank會在平台上以憑證形式銷售貸款,以獲得資金提供者購買收益憑證所支付的資金,完成借款過程。在還款時,資金需求者定期向Lending Club平台支付款項,平台在扣除相關手續與管理費用後,將資金移轉給資金提供者完成還款過程。

3. 擔保型
由於在借貸行為中債權人必然會面臨債務人延遲付款或倒帳的風險,雖然債務人可透過P2P借貸平台揭露其借貸信用資訊取得債權人的信任,但仍無法免除債權人需承擔風險的事實。因此,平台業者為提高交易成功率以增加收益,便與第三方擔保機構合作或是由平台本身的自有資金,對借貸雙方進行一定程度的風險擔保。
借貸平台與第三方擔保機構的合作模式,是由擔保機構為債務人的借貸真實性及申請擔保資格進行審核與風險控管,並對債務人所貸得的資金進行部分比例甚至全額的擔保,若債務人無法按時還款且超過一定期限未還清,則擔保機構將會對債權人進行代償。借貸平台自行擔保係指,平台將部分比例的自有資金及收益所得存入準備金帳戶,以因應可能出現的呆帳或壞帳。
擔保型借貸平台雖然降低了債權人面對的倒帳風險,但由於絕大多數的P2P借貸平台業者並不像金融中介機構擁有龐大的資金,也無大量存戶存款可作運用,是否真有能力為債權人資金提供充足的擔保仍有待商榷,即使平台業者有充足的資金提供擔保,但也會隨著交易規模的擴大與投入人數的增加而產生資金斷裂的風險。而部分平台業者與第三方擔保機構合作亦有類似風險,且實質上平台業者與其合作的擔保機構往往有連帶關係[註5], 真正的第三方擔保機構不會無條件對所有平台上的債務人進行擔保。此外,當借貸平台為債務人進行擔保時,反而會提高債務人倒帳的誘因,使借貸平台面臨道德風險。

三、中國P2P借貸平台概況與問題

(一) 中國P2P借貸平台的興起

1. 傳統金融機構之限制
中國由於幅員遼闊,加上經濟發展的重點區域主要集中於東半部與沿海地區,因此造成嚴重的城鄉發展不均。在較為落後的區域中,為了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必須引入資金,但因資源較為不足,故在地的企業規模相對較小。早期中國資金借貸的管道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主,而金融機構為賺取利潤與降低風險,其資金貸放對象多數是大型企業或國營事業,且資格的審核十分嚴格,並需提供等值的擔保品或抵押品,面對如此高的借貸門檻,使得缺乏擔保條件小型企業較難向金融機構貸得資金。
呂嘉穎與徐正戎 (2017) 中指出,中小企業因準備資金較為不足,常面臨短期款項周轉問題,加上政府政策較不支持及缺乏保障等因素,故在資金借貸往往不受銀行青睞。就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其主要是透過放款來賺取利息與相關費用,而從中小企業取得的收益並不高且風險性較高下,准予核貸誘因不高。在此情況下,中小企業僅能尋找可供週轉的私人金融行業或行為進行借貸,如:標會、當鋪或地下錢莊等,也形成P2P借貸產業發展的契機。

2. 網路技術的發展與成熟
隨著網路技術日漸成熟及網路速度大幅提升,進而為全球帶來的數位化浪潮,許多傳統的商業型態開始大量結合網路技術,使電子商務產業興起並快速發展,各類型不同的新興商業模式亦不斷產生。雖然中國經濟發展的起步相較於歐、美各國及我國皆晚,但數位化浪潮興起之際,正好搭上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與高度成長,民眾面對各類型網路科技產品時,能夠快速的接受並廣泛的使用,像電子商務、網路直播及第三方行動支付等網路科技相關產品,皆較其他先進國家民眾使用頻繁與廣泛。
在上述背景下,隨著中國金融科技創新開始崛起,國外知名的Zopa與Lending Club等借貸平台之營運模式亦迅速傳入,許多P2P小額信貸公司快速網路化,成立P2P網路借貸平台。由於P2P網路借貸平台不受地域及時空限制,具備及時性與快速性等優勢,使借貸雙方所能獲取的資訊更為廣泛、成本大幅降低,相較於傳統金融機構的高門檻,以及私人借貸的諸多法律限制,P2P網路借貸平台能更提升資金運用的效率。

(二) 中國P2P借貸平台發展概況

中國第一家P2P借貸公司為2007年成立於上海的「拍拍貸」,但之後幾年少有跟進者,根據「網貸之家」[註6]數據顯示,直至2010年約10家左右的平台,2011年與2012年平台業者分別為50家及200家,到了2013年中國P2P借貸產業進入快速成長期,大量的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紛紛成立,成為金融科技產業中最為蓬勃發展的領域。
由圖1所示,2015年中國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營運家數達到歷史新高的2,595家,相較2014年增加了1,020家,數量創歷史最高,且成交量高達人民幣9,823.04億元,較2014年全年成長288.57%,其中2015年10月成交量首次突破人民幣兆元大關,到了年底成交量已達到1兆3,652億元。隨著成交量穩定成長,P2P借貸產業貸款餘額亦隨之同步走高,2015年年底,產業整體貸款餘額已達4,394.61億元,較2014年成長324%,此數據顯示P2P網路借貸產業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者進入,並持續快速發展。然而,產業過於快速發展的問題亦在該年隨之浮現。
在2010至2015年間,由於外在環境的限制較小,降低業者的進入障礙,使投入產業的人數急速增加,產生在質量上良莠不齊的情況,造成2015年下半年發生部分借貸平台倒閉的風險事件,致使該年度問題平台數量達到896家,為2014年的3.26倍。因此,中國政府亦在同年頒布《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針對P2P網路借貸產業進行監管。

圖1 中國P2P借貸平台歷年營運家數

資料來源:網貸之家,中國網貸行業年報、月報

2016年隨著《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施行,中國P2P網路借貸產業經歷了監管政策從無到有的過程。同時相關配套政策,如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備案登記制及銀行存管等相關制度的推出,對於P2P網路借貸產業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該年度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營運家數為2,448家,為自2010年以來首度衰退,而退出產業的平台數量亦較2015年進一步增加,該年累計停業及問題平台數為1,741家,但在成交量與貸款餘額方面,仍呈現倍數成長。
2017年中國政府再頒布《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二項法規,使P2P網路借貸產業有了完善的監管。由於監管力度的加強原先不合法的借貸平台陸續良性退場,使2017年正常運營平台數量持續下滑,為1,931家,顯示監管成效已逐步體現再加上”拍拍貸”、”信而富”及”和信貸”等3間領導平台,,繼”宜人貸”之後成功赴美上市,提升投資人信心,連帶使成交量與貸款餘額穩定成長。

(三) 2018年中倒閉潮分析

1. 平台本身問題
中國政府面對網路新興科技所衍生的商業模式,向來採取先發展後監管之模式,如虛擬貨幣交易及網路直播科技等。由於P2P網路借貸產業快速發展,許多不肖平台業者有了不法牟取暴利的機會。張偉煜 (2017) 指出,借貸平台為了實現交易中的轉帳結算,會透過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開設中間資金帳戶,但因交易金額流量龐雜,故僅供借貸平台開戶,不會對轉帳結算及中間資金帳戶監管,平台可在借貸過程的空窗期,自由動用該項資金,讓平台在缺乏監管下,有了不合理使用資金與捲款潛逃等誘因。
尤其現行中國絕大多數的P2P借貸平台業者屬於擔保型,為求迅速壯大以及提升借貸交易筆數與成功率以增加收益,推出風險保護或違約擔保吸引資金提供者釋出資金。據新聞報導此次倒閉潮的根本原因,在於不少違規經營的網路借貸機構、網路借貸平台逃避監管,進行如違規放貸、擔保增信、設立資金池、改變投資產品銷售形式等違規業務,擴大風險與出現龐氏騙局等狀況,以及平台資訊不透明之下,市場環境發生大量違約及資金撤出狀況,便即暴露流動性問題。[註7]
甚至資金需求者在貸得資金後便存在倒帳的誘因,尤其多數借貸平台因或多或少有違法問題,加上P2P平台借款者��本還款能力就偏弱,經常出現逾期與兌付困難的問題,部分借款者趁著政府法令公布,為了逃債而舉報平台,導致借貸平台資金鏈斷裂,進而引發大量的倒閉潮。

2. 資金提供者投機心態偏重問題
多數資金提供者存有嚴重的投機心態,偏好追求高收益、高報酬的投資標的,卻不願意負擔高風險。中國銀監會主席郭樹清於2018年6月發表談話指出,理財產品收益率超過10%,要有準備承擔損失全部本金的風險。此言論一出造成資金提供者對投資P2P借貸平台的信心降低,亦有部份投資人提前收回資金,使借貸平台承受資金壓力,也是引發此波倒閉潮重要因素之一。

3. 未落實監理查緝
中國中央政府雖自2016年起陸續頒布施行多項針對P2P借貸平台的監理規範與相關條例,但因多數地方政府沒有積極落實執行,使許多高風險且違法的P2P借貸平台仍持續營運,也導致了此次風險危機所引發如骨牌效應般的倒閉潮。
像《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指出,「網絡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仲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管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搜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本條文主要係規範,P2P借貸平台之功能主要是提供借貸雙方信用相關資訊,以透明化的資訊媒合雙方完成借貸交易,簡言之,即限制P2P借貸平台之型態為單純中介型。
同法第三條亦提到,「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資訊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此條文則是限制P2P借貸平台不得涉及資金且不得提供擔保,意即排除擔保型借貸平台。

四、臺灣P2P借貸平台現況與未來發展

(一) 臺灣P2P借貸平台業者概況與特點

臺灣相較於歐、美各國與中國大陸在P2P網路借貸產業的發展起步較晚,根據中央銀行 (2018)9[註8]指出,臺灣最早的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為2014年7月成立的「新聯在線」(2018年8月更名為「旭新科技」)。目前臺灣現行專營P2P網路借貸之業者共有10家,其營運特點如表1所示:

表1、臺灣現行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營運特點

資料來源:臺灣央行(2018.09.27),〈主要國家P2P借貸之發展經驗與借鏡〉,央行理監事會後記者會參考資料

(二) P2P借貸產業之監理

由於臺灣金融體系相對於中國成熟,監管制度亦相當完善,及商業銀行與信用合作社等金融中介機構眾多,消金業務十分發達,加上信用貸款利率較低,多數民眾與一般上班族要經由金融中介機構取得資金貸款並不困難。且一般民眾透過金融中介機構借貸的習慣根深蒂固,對在線上進行資金借貸有著不信任感,且缺乏高度誘因,致使P2P借貸產業在我國發展起步較晚,發展迄今約2年,參與借貸投資情況並不普遍。
P2P借貸平台的出現,能快速媒合借貸雙方,藉由信用資訊的揭露以降低債權人所需承擔的風險,進而使資金達到更有效率的運用,並促進景氣活絡帶動經濟成長。然而,目前臺灣部分P2P借貸平台提供的服務已超過單純中介信息範疇,而此次中國爆發倒閉潮之主因,亦是平台業者自設資金池提供擔保服務,最後造成資金鏈斷裂所致。因此,有立委認為應將P2P納入金管會監理,但有銀行局官員表示,P2P目前不是金融監理法令所規範之特許業務,而提供相關服務之平台業者,亦非金管會監理之金融機構 ,而金管會與部分業者亦主張不設立專法管理,但須遵守以下「五不原則」:
1. 業者提供撮合金錢借貸契約服務,不得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
2. 提供借貸款項代理收付服務,不得涉及收受存款或儲值款項等行為。
3. 提供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服務,應符合個資法規定。
4. 提供債權催收服務,不得有不當之催收或以騷擾方法催收債務等。
5. 其他相關作業,不得有廣告不實或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令規定之行為。
目前臺灣P2P 借貸市場仍在發展初期,市場規模仍小,參與借貸投資尚未普遍,平台業者亦正累積經營經驗,但鑒於國際間借貸平臺屢屢發生爭議事件,甚至造成社會不安或威脅金融穩定,在我國雖不致構成重大風險,惟仍應採適度監管。且P2P借貸平台的核心概念在於資訊中介,即單純中介型借貸平台,若不設立專法納管的前提下,宜設法限制平台業者所提供之服務不得提供超越訊息中介之範疇;其次,則是要求借貸雙方之資金需透過第三方機構而非平台業者,降低業者捲款潛逃的可能性;最後,由於單純中介型借貸平台資金提供者須自負債務人之倒帳風險,而債務人絕對有誘因倒帳,故建議相關單位應加強查緝並提高罰則以降低倒帳誘因。
整體而言,相較於中國,臺灣在網貸平台P2P的起步相當緩慢,且多數平台像歐美國家一樣,只收取平台中介費及出借人部分利息提成等。在監理方面,因業務性質被視為民間互助的借貸活動,卻不屬其管轄,所以網貸管理僅依據《民法》債篇的籠統規範。為此,金管會在2017年也鼓勵金融機構與P2P平台合作,更開放金融機構轉投資P2P平台業者的5%限制,此一政策才促使渣打銀行與LnB信用市集合作,一方面可利用金融機構的徵信機制,降低網貸的信用或避免倒帳的風險,再者透過傳統金融機構的客戶資料而導入更多的流量。
總之,面對未來網路世界,政府已宣示將第三方支付(網路銀行)、P2P視為開放的項目,但不論是從網貸或網行等電子金融來看,網路的註冊登記、業務監理、機構的管理,以及網路安全要求,到消費者保護等層面,都需要在不同機制來設定相關的規範,而不能像中國P2P網貸事件發展,係由原先的無「法」可管,到嚴重危及社會秩序時才想要整治,倒不如防微杜漸採取積極作為。

附註:

  1. 林雅燕 (2014),〈新興募資方式—群眾募資行為之初探〉,《經濟研究年刊》,14,頁152-172。
  2. 莊人樺 (2013),〈群眾募資平台與服務業創新〉,《服務業趨勢報》,第22期。
  3. 呂嘉穎、徐正戎 (2017),〈從法制面層面分析P2P網路借貸在中國大陸造成之影響—兼論台灣之展望與衝擊〉,《財經論文叢刊》,26,頁55-69。
  4. 張偉煜 (2017),〈網路借貸平台監管規範之研究〉,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5. 所謂連帶關係是指,兩者互為關係企業(子母公司),或同屬於某家企業,甚至為人頭公司。
  6. 中國大陸首家P2P網貸理財行業門戶網站,網址:https://www.wdzj.com
  7. 自由時報 (2018.08.06),〈中國P2P網貸這3大原因 造成骨牌暴雷倒閉潮〉,網址:http://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11149
  8. 臺灣中央銀行 (2018.09.27),〈主要國家P2P借貸之發展經驗與借鏡〉,央行理監事會後記者會參考資料。
  9. 自由時報 (2017.09.14),〈金管會:合法P2P業者 須遵守「五不原則」〉,網址:http://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19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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